《法国研究》
一、法国公益协议制度设立的初衷
二、法国公益协议的制度设计及特点
(一)公益协议制度设计
1. 适用范围
2. 适用标准
3. 适用流程
4. 制裁措施
(二)法国公益协议制度的特点
1. 适用公益协议的证明标准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存在区别
2. 法院对公益协议的批准具有形式性,程序事实上由检察官主导
3. 法国公益协议程序催生了专门机构的设立
三、公益协议制度给法国刑事司法带来的转变
四、法国公益协议程序的运行情况
五、法国公益协议制度带给我国的启示
(一)国际层面:以刑事合规作为保护跨国企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抓手
1. 通过刑事合规程序的适用限制他国法律域外管辖
2. 刑事合规程序中设置保障国家安全机制
(二)国内层面:对刑事合规制度作嵌入本国法律体系的本土化改造
1. 设计适配我国法律体系和治理需求的刑事合规制度
2. 设置检察罚并由检方在刑事合规协议中整合刑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3. 建立企业事前强制合规及事后犯罪记录封存等配套制度
六、结语
文章摘要:在阿尔斯通公司和巴黎银行因合规问题被美国司法当局处以巨额罚款的触动下,法国借鉴美国暂缓起诉协议(DPA),引入了公共利益司法协议(CJIP)。引入动因源于寻求对他国法律域外管辖的制衡、对国内法反腐力度的补强及司法功利主义的推动。公益协议作为起诉替代方案仅适用于特定罪名,以符合“公共利益”作为实质适用标准。公益协议整合了公益罚金、合规计划和被害人赔偿三项制裁措施,检察官与涉事法人签署后由法院批准生效。该制度促使法国刑诉目的实现方式趋于多元、协商型司法进一步融入及法人归责原则转型,在限制他国司法域外适用和执行高额罚金等方面获得了成效。以法国经验为启示,构建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既要有国际视野的宽度和广度,亦要有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专度和深度。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56.5;D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