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研究》
一、法国“辩论权”与“辩论权尊重原则”的历史起源与发展
二、“辩论权尊重原则”的理论与学说
三、“辩论权尊重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救济途径
(一)对审原则与当事人
1.传唤与缺席判决
(1)当事人的被传唤权
(2)缺席判决
A.原告缺席
B.被告缺席
2.诉讼文书传达
(二)对审原则与法官
1.《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6条的修订
2.法官自我监督义务
(三)对审原则的救济途径
1.无效上诉
2.缺席异议
3.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辩论权尊重原则”的具体运用
(一)延迟证据相关问题
(二)破产程序中的辩论权保护
五、启示与借鉴
(一)法国“辩论权尊重原则”与我国“辩论原则”之比较
1.法国“辩论权尊重原则”的定位
2.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的再解释
(二)法国司法数字化改革之借鉴
1.法国司法数字化改革概观
2.法国司法数字化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六、结语
文章摘要:法国于19世纪初确立了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法国法中的“辩论权”起初被界定为自然法上的权利,后被赋予宪法价值。“辩论权尊重原则”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的灵魂,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现代法国民事诉讼法通说认为,辩论权尊重原则包含对审原则,对审原则构成了辩论权尊重原则中最核心的部分。20世纪70年代起,为解决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带来的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等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尝试在当事人主义框架内有限制地扩大法官职权。1975年颁行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对审原则”,该原则与法官职权的关系成为争议焦点。近年,随着法国司法数字化改革不断深入,新型诉讼模式下对“辩论权尊重原则”的理解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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